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多长期限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 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四) 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