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被宣告破产。对此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有不同意见。该《意见》第12条第(2)项规定:“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本案应终结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因为此规定仅适用于一审未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于再审案件。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提起再审后,该案的原判决、裁定即被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因而,被提起再审案件的原判决、裁定的效力待定。
在该案再审期间,一方当事人被宣告破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20)项中尚未审结的案件,故应适用该条款的具体规定而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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