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修正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修正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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