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并、收购、合并、并购法律辨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公司兼并、收购、合并、并购成为越来越热的话题,无论是新闻报刊还是学术著作,兼并、收购、合并、并购等词语频频出现。那么,公司兼并、合并、收购、并购的关系如何?公司收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必须先回答这些问题。 一、 兼并 “兼并”一词是我国“企业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兼并”,“公司法”中并没有“兼并”这个概念,所以“公司兼并”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及一些理论探讨中,都承认了“公司兼并”这一提法,所以,暂且不考虑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来看一下上述规定中的“兼并”的含义。立法上指出了实施兼并的方式即一个企业通过有偿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产权,后果体现为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这里改变法人实体的含义为控制权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改变,或者资产被其他企业所购买。笔者认为立法上的这种规定存在诸多的缺陷。让我们从实践的角度看一下,首先,“有偿性”体现的企业本身被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具体说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出售企业,根本就不是企业之间的行为;其次,实践中兼并的法律后果均体现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丧失;再有,值得一提的是,从上述关于兼并的含义和分类可以知道,兼并还包括企业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兼并的第四种形式即控股式),但从这一规定本身看,交易主体不是实施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而是实施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股东,这~点与企业兼并含义不符,况且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为股份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单一,我国当时又没有股票市场,此种规定除表明一定的超前意识外,并无任何意义。 所以,上述关于“兼并”的一些规定就明显不具备操作性,他们是为了适应企业产权交易、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出台的,并无完整和严谨的立法含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其应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与此相应,《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的含义的规定更具有立法意义。因此,既然《公司法》已经对公司合并的含义分类作了规定,为了追求法律概念的体系的严谨,笔者的意见是,企业兼并的含义就应当是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同时,在公司法上也应明确, “公司的吸收合并又称公司兼并”。 笔者的这一想法也可以从“兼并”一词的英文含义得以佐证。Merger:我国学者通常翻译为兼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此外,兼并亦指吸收合并。
二、合并
我国正式法律中首先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兼并)用英文表述为 “Merger”,用公式表示就是“A+B=A”,新设合并用英文表述为“Consolidation”,用公式表示就是“A+B=C”,如北京西单商场集团与北京友谊商业集团合并,成立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三、收购
公司收购用英文表述为Acquisition, Acquisition原意是指获取特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通过该项行为,一方取得或获得某项财产,尤指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实质的所有权。至于收购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无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收购具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的行为。股份收购,是指收购者(可以是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份而达到以控制另一个公司为目的的行为。资产收购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而股份收购受《公司法》、《证券法》调整。而狭义的收购权指股份收购,笔者认为研究公司收购,主要是从《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角度出发,所以本文所指公司收购均指股份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