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制止

2011年03月08日11: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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