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规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市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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