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08日11: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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