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应否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2011年03月08日11:5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应否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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