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991年9月4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决定》公布之前,《决定》公布施行之后尚未审判的案件,是适用刑法弟一百四十一条还是适用《决定》,有不同理解。请解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是对刑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对《决定》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91年923日发出《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指:一、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与《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相抵触的,在《决定》施行后不再适用。二、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三、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你来信所提问题,依照该通知的规定,应适用刑法第九条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