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

2011年03月08日12: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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