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据此,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使用费用,如果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该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费用,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诉讼时效的期间也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