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好哪些工作?

2011年03月08日13:0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受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好哪些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指出: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并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不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后,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通的,应当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托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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