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7月11日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7月11日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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