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开1500万空头支票被罚75万元“喊冤”败诉 出具的支票因“空头”和“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而遭到银行罚款75万元后,出票人上海一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认为与持票人环境公司擅自填写出票日期,恶意提示付款有关,而提出要求判令上海虫二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酒店服务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6年11月19日,酒店服务公司向环境公司出具一张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支票,支票金额为1500万元,收款人为环境公司,但出票日期未填写。今年4月27日,环境公司将上述支票的日期填写为2007年4月27日并解入其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托收。翌日,因印鉴不符及存款不足,遭到银行退票。今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向酒店服务公司出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认定:原告“签发空头支票”,以及“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依据相关规定,拟作出对酒店服务公司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酒店服务公司认为,支票的出票日期不属于法定授权补记的项目,环境公司仍然取走该支票,擅自填写出票日期,恶意提示付款,致使酒店服务公司被处罚,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环境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环境公司辩称,支票签收人为环境公司总经理。环境公司并未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示付款。退票原因为酒店服务公司签发的是空头支票及印鉴不符。由于当初出票日期是空白的,可以授权补记,所以不存在恶意填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支票出票日期的补记,票据法对此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实际交易关系中亦广泛存在预留出票日期的情况,预留出票日期已带有行业惯例的性质。法律规定,如果票据补记事项超越出票人的授权时,出票人亦应对补记后的票据承担票据责任。因为如果出票人不签发空白授权票据,本不会产生这些风险。故相对于出票人和持票人而言,作为出票人的原告应承担越权补记的风险。本案中,环境公司善意取得了涉案支票,在出票日期空白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票据权利而填写日期后提示付款,主观上没有过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法对酒店服务公司实施处罚,是酒店服务公司存在“签发空头支票”以及“签发印鉴不符的支票”两节事实,表明了酒店服务公司主观上的故意及其行为的违法性,在环境公司提示付款前就已存在。综上,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与酒店服务公司不依法从事票据活动有因果关系。另外,酒店服务公司至今未提供缴纳罚款的证据,所谓的财产损失还没有发生。故酒店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