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4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关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中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裁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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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4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关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中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裁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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