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如何办理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会议讨论通过,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擦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驳回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