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什么?

2011年03月08日13:3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可见,这里指的在先权利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只要可能作为产品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素材的合法民事权利,均可能成为在先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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