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据县医院解释,该院经批准的急救的“120”车辆仅有一辆,但为了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急救的车辆有两辆,该天有一辆急救车正在维修,未上班,另一辆刚出任务在返回的路上,已经尽快安排行政用车顶班,因行政用车的担架不在车上,从领担架到出车,按照该院所承诺的“120”出车时间来看,是延误了9分钟出车时间,但是伤者伤势严重,这9分钟并不是抢救该名伤者最佳抢救时机,与女孩死亡无直接关系。
死者家属则认为:虽然这9分钟与死亡无直接关系,但如果急救车能早这9分钟,能够送到县人民医院,以县人民医院的技术水平,应该可以适当延长伤者死亡时间,起码能让女孩与父母见最后一面,但是这都没能做到,应该追究县人民医院医院的责任,并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6年的标准,赔偿死者父母精神损害费1.5万元。 请问:县人民医院该不该赔偿?有无赔偿标准?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答:县人民医院违反承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既然违约,医院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疑要赔偿损失,不过不包括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