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剖总量。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期货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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