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两起抢劫案件,一起是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持械进入本县成人中专几个学生宿舍,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十余名学生进行抢劫,得赃款200余元。一起是被告人张某等三人进入本县某宾馆一旅客房间,采取殴打、捆绑的暴力手段抢劫一旅客现金1000余元。审理中对以上两起案件定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定入户抢劫,因为学生宿舍和旅馆是学生和旅客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不是单独的户。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为入户抢劫,因为学生宿舍和旅馆都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户”。
上述意见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户抢劫的“户”主要是指公民的住所。学生宿舍和旅馆是学生和旅客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因此在上述场所实施抢劫行为的,不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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