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发生的海事诉讼纠纷案件只能由我国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国家或者我国的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的特点是:1、具有该类海事诉讼的独占和排他性的管辖;2、非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管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我国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拆船、修船作业造成的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或者采取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权管辖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海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