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结案时间?

2011年03月08日16:2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结案时间? 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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