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2011年03月08日16:2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岸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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