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利用空白存单吸储 信用社被判兑付 安徽阜阳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盖有储蓄所公章的帐单,到储户家吸收存款后下落不明。储户持到期存单取款遭储蓄所拒绝,由此引发存单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该信用社依法承担兑付储户存款责任。 2003年7月13日,阜阳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联社)的工作人员李喜(化名),到该区B镇个体工商户张亮(化名)处吸收存款。张亮交给李喜现金7万元,李为张出具了安徽省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帐单。该帐单加盖有该区信用合作社某储蓄所专用章,李喜并在出纳处加盖了个人私章。该帐单还载明,张亮存款期限1年,年息为4厘。 存款到期后,张亮到该储蓄所取款被拒,遂将该储蓄所诉至法院。2006年3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农信联社承担兑付张亮款项义务。农信联社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农信联社认为,他们与原告张亮并未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喜所收款项未交付农信联社。张亮的诉讼请求款项,应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追诉。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中止审理或驳回张亮的诉讼请求。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李喜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影响对该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张亮作为普通储户向农信联社的工作人员李喜交付款项,并由李喜为其出具存款凭证事实清楚,且农信联社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凭证系伪造或变造。所以农信联社仅以其保存底单的记载内容与张亮的存单凭证记载内容不相符合进行抗辩,并不能否定张亮与农信联社之间存款关系的成立,故应依法承担兑付张亮存款的义务。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