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哪些金属物品?

2011年03月08日16:3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哪些金属物品?   根据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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