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章程;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四)增资或者减资;
(五)变更公司或者营业部的住所、营业场所;
(六)撤销营业部;
(七)公司合并、分立;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拟任人的任职资格。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其《期贷经纪业务许可证》失效。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