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违反文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03月08日16:3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哪些违反文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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