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已签订协议书,可以重新起诉吗? 我父亲因脚骨头断裂,于2004年9月15日送往医院治疗.因体温超高无法控制于9月30日凌晨经抢救无效去世.医院承认是医疗事故,经双方协商医院赔偿130000元,并签订协议书.现在我想反悔,原因是:当时院方负责人说医疗事故医院负全责的话,最多赔偿108000元,后来经协商赔偿130000元.我认为医院没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并且院方所说的最多108000元不知道丛哪里来的.所以我现在认为当时的赔偿额太少想反悔.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起诉吗?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你现已签订了协议书,如果没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证明你们在签订协议书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那你的反悔很难得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