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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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施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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