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
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请求书的分案申请栏内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