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2011年03月09日08:1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哪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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