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事项?

2011年03月09日08:2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事项?

  根据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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