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余平方米。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南某违约金8055元。
2006年9月,南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3.94平方米。2007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南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中标注,南某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3.4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10.53平方米,其中底楼面积少0.73平方米,阁楼面积少9.80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故其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即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屋价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