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需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如何办理?

2011年03月09日08:3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需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如何办理?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明确: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 ”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 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 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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