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

2011年03月09日08:3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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