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