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2011年03月09日08:4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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