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
第一被申请人:李某某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某房屋中介公司
2006年5月13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三方约定:买方(即申请人,下同)向卖方(即第一被申请人,下同)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68.6181平方米,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第二被申请人作为本次交易的经纪方,卖方持有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成交价为79万元。该合约第4条约定:买方税费由买方支付、卖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买方为卖方支付;第5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交付涉案房屋予买方使用的日期为:完税过户当天。第10条约定:卖方在收取定金时须将涉案房屋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经纪方或银行代办点保管至交易递件当日。上述三方当事人均在该合约上签字或盖章,代表第二被申请人签约的员工吴伟强也在该合约上签字。
合约附件A(一次性付款)约定:(1)定金2万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给经纪方,由经纪方无息转给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楼款。(2)定金余款5万元买方须在2006年5月15日前交付给经纪方,由经纪方无息转给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楼款。(3)买卖双方应在2006年12月1日前配合经纪方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
合约签订当日,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第二被申请人于当天将该定金款项转交给了第一被申请人。
三方当事人确认,合约签订后,三方口头约定买方应交付的定金余款5万元由2006年5月15日推迟至2006年5月17日交付给经纪方,交付该定金余款的同时卖方应将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交付给经纪方。
2006年5月17日,本案买卖双方签署了涉案房屋的《家私电器清单》。同日,申请人带了5万元定金余款来到第二被申请人,但没有交付给第二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当天也没有将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交付给第二被申请人。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2006年5月13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一被申请人交付《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房屋,并要求两被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3)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4)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谁违约的问题。申请人称其向第一被申请人交付了定金,第一被申请人却不办理房产证交易递件手续,构成违约行为。第一被申请人则称是申请人没有交付定金,申请人才是合同的违约方。第二被申请人则称无论买卖双方谁违约,中介都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