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离婚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而被告同时提反诉,以与原告没有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与原告离婚。审理时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准予其撤诉,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反诉,且符反诉条件,本案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简化诉讼程序,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达到合并之目的。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本诉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它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审理。民事诉讼设立反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反诉一旦成立,可与本诉合并审,简化诉讼程序,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法院案,符合诉讼经济的宗旨。本案原告提起的离婚之诉,其诉讼求为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若被告同意离婚,则为认原告之诉讼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则为否认原告之诉讼请,不存在被告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因此,本案被告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对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准予。据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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