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了一起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时提出追加某蔬菜种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我院依申请向该蔬菜种子公司送达了追加其为第三人的诉讼通知书。后经过庭审,我们认为某蔬菜种子公司不是本案的第三人,而应该是本案的共同被,遂作出了将第三人变更为本案被告的裁定。某蔬菜种子公司提出法院无权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应重新送达起诉书。我们认为无需重新送达起诉书。请问:我们的做法对吗?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皂诉书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织。这种请求必须是原告的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告不理、依法处分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基原则。如果在某一案件中,原告没有将本应作为被告的当事人为被告,只是将其列为第三人;或者该案的被告认为应将该第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是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已经列为第三人的某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也不能将其直接变更为被告。在谁为被告的问题上,必须由原告自己提出主张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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