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未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办理手续包括:递交延长期限请求书,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的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未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办理手续包括:递交延长期限请求书,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的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