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2011年03月09日09:1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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