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户遭开发商恶意诉讼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11年03月09日09:2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购房户遭开发商恶意诉讼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南宁市一名市民在11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两年后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后,以业主胜诉结束。谁料终审判决下达7年后,开发商又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他,并获得了胜诉判决。该业主认为开发商此举为恶意的重复诉讼,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了受理。

  不知不觉又当被告

  10月9日上午,陈文军打开南宁市秀厢大道宝海公寓3栋1单元5楼的一扇防盗铁门,回到了自己的家。为了这个家,陈文军与开发商抗争了10多年,差点就失去了房子。

  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5日上午。当时陈文军接到租户的电话说,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突然光临他的这套房屋,要求租户限期搬离。他当天下午赶到法院执行局后,才惊闻他购买的这套房子已被判退还给开发商。

  原来,早在2008年12月31日,陈文军就被宝海公寓的开发商——广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四海公司)告上法庭了。四海公司称,1999年4月3日,陈文军与四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宝海公寓这套86平方米的房子,陈交纳了30%的首付款,剩余8.7万元房款准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1999年6月,四海公司将房子交付给了陈文军,但陈一直没有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8.7万元。四海公司称陈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与他解除合同。

  2009年9月16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第428号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判令陈文军返还房屋。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在四海公司的要求下,对该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陈文军称,他对自己当被告毫不知情。他不知情的原因,在第428号判决书中找到了答案:因为他“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面对突然冒出来的判决,陈文军称这起纠纷早就被法院审理过两次并有了终审判决。他向法院申请中止对第428号判决的执行。

  纠纷七年前已有定论

  陈文军说,他与四海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房纠纷,其实早在7年前就已尘埃落定。

  2001年9月,四海公司就第一次向原南宁市城北区法院(现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文军未按约定办妥按揭贷款,也不付清购房余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第1034号一审判决,认为违约的是四海公司,责令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四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6月1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第130号判决,终审维持原判。

  陈文军没办理贷款,也没交完房款,四海公司为何两审都输了呢?

  原来,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1999年5月4日,陈文军便与建设银行南宁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划款授权书。同年6月,陈文军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贷款抵押登记。

  在贷款尚未发放时,四海公司突然撤回在建行的账户,并从建行取走了陈文军的贷款合同及购房的有关资料,导致陈文军无法贷款。法院终审时认为,违反合同义务的应该是四海公司。

  然而终审后的7年多里,陈文军多次想办理贷款,都没得到四海公司协助。今年4月21日,等不到他来贷款的银行,才注销了这套房子的抵押权。

  业主疑开发商恶意诉讼

  陈文军仔细比对了同一内容的3份判决书,有了惊人的发现,他认为四海公司重复起诉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原来,在四海公司第一次起诉陈文军的第428号一审判决书、第130号终审判决书,第二次起诉他的第1034号判决书中,四海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中均有一名叫莫某的律师。也就是说,重复诉讼不但四海公司知情,这个莫律师也是知情的。

  陈文军认为,四海公司及莫某“故意隐瞒”已判决的事实,才能以“黑箱操作”的方式取得后来的胜诉判决书。他向自治区律师协会控告了莫某及另外一名律师。今年9月28日,自治区律师协会复函称,陈文军控告的问题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已经不属于律师协会查处的权限范围,建议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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