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直接以自己实施的是自由公知技术或者原告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自由公知技术,不应获得专利权为由作出不侵权抗辩。因此,“实施自由公知技术不侵权原则”。
在进行专利等同侵权判断时,应当考虑被指控侵权的客体是否落人自由现有技术范畴,当被告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客体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现有技术时,则不允许将等同性范畴专利侵权扩展到现有技术范围,即应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适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有几点必须明确:
1.运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侵权抗辩,这个自由公知技术不是指出专利技术相对应的某个、某几个技术特征,而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否则,就应归纳到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中进行讨论。
2.运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被告应该证明自己实施的是自由公知技术,而且这个公知技术是一个完整的公知技术,而不是拼凑而成的公知技术。
3.被告不能用自由公知技术来攻击专利权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只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而不能得出专利权无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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