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了的,一律上缴国库。
对“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提供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如何处理?
199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提供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 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