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出版社将作者作品编入教科书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果美术出版社给予作者一定的报酬并在作品中注明了作者的名字,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美术出版社既没有给予作者报酬也没有在作品中注明了作者的名字,那么就构成了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