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但下列行为不认为是侵权: (一)、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下列行为: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有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二)、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