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

2011年03月09日09: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20日以法检〔1999〕18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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