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由哪些单位出具

2011年03月09日10:0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由哪些单位出具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港九工会联合会更换印章事的通知》中,所附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明确: 当前,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日趋增加,为做到真实、合法,保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经与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研究,并征得我驻港有关机构的同意,对港澳同胞到内地申请公证证明收养子女等事务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分别由下列单位或律师出具证明。 一、 我驻港澳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三、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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