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多女士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姬先生将位于东城区和平里的房屋一套卖给原告,作价108万元,房屋产权已于去年底过户完毕,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亲属的户籍迁出涉案房屋。被告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9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去派出所查,民警说我的户口下面还有3个人,我不是唯一的户主,让我催原来的人迁走,说以后会有麻烦,”多女士说,“等于原本单独的一户,现在有两个户口本,有两户。”
被告姬先生承认买卖合同上确实写有尽快把户口迁走的条款,但现在户口上还有他的母亲、弟弟以及弟弟孩子的户口。“我弟弟因为搬迁准备迁到农村,但当地派出所不接收,后来一咨询,派出所说现在人户分离情况很多,原户口不迁,不影响下一家迁入,”姬先生说,“不是我不想办,是确实办不了,现在好多事不是很随便就能办的。”
“这样直接影响我再进行房屋买卖,”多女士说,“而且这房子是学区房,我现在的孩子以后要是上学,如果将来他们再迁进一个孩子,就会影响我孩子上学,因为一户只能有一个孩子入学。”当初多女士买房的意图就是让孩子到涉案户籍小学上学。
被告姬先生则说,他们家没有上学的孩子,因此不会影响他们孩子上学。“我没想到北京的户口就这么难转,这不是说我不去转,实在是做不到。”
原告说本来还想诉称法院让被告迁出户口。但法官表示,按照相关法规,法院没有权利通过民事裁判解决这类问题,即法院不能判决公安机关将对方户籍迁出,否则等于是司法权干涉行政权。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记者王蔷)
来源:北京晚报